问:
六年前,我在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别墅。发展商很多年前就已经破产了,所以整个别墅区只有少数人在住,路灯也没有,我觉得不方便,一直没去住。几个月前,小区的物业公司找到我要我支付十几万元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公摊。我没同意,我说我没有入住,没有享受过任何的物业管理服务,小区的路灯都是坏的,也不见物业公司去修,物业公司凭什么收物业管理费?结果,昨天物业公司给我发了律师函,说要起诉我,请问,物业公司起诉我有道理吗?
答疑嘉宾:
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:许先生是否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,要看他买的这个物业是否已竣工交付。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。如果发展商已经将别墅交付给许先生或其上手业主,那么物业管理费就应当由许先生承担。
许先生认为其没有入住,没享受物业管理服务,因此不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,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。至于路灯坏了没更换,是否可以成为许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,要看物业管理合同的具体规定。如果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,物业公司没有着手更换路灯违反合同约定,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,那么许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才能成立。必须指出的是,如果物业公司已经着手就更换路灯事宜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,但因未能得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,而不能动用物业管理费或专项维修资金更换路灯,许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。